組織章程

臺灣省童軍會組織章程
內政部96年5月2日台內社字第0960067770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9年5月6日台內社字第0990086818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3年5月27日台內團字第1030148891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國104年5月29日台內團字第1040033178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9年10月台內團字第1090051666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省童軍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中華民國童軍總章設立,為非政治性、非營利性之社會教育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本地區青少年潛在能力,養成良好習慣,使其成為人格高尚、常識豐富、體魄健全、智、仁、勇兼備之國民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為組織區域,團體會員並應以第2項第1款所列者為限。本會組織區域與會員間之關係,規定如下:
    一、以會員所在之行政區域為組織名稱,其會員組織如次:
      新北市童軍會、桃園市童軍會、臺中市童軍會
      臺南市童軍會、基隆市童軍會、新竹市童軍會
      嘉義市童軍會、宜蘭縣童軍會、新竹縣童軍會
      苗栗縣童軍會、彰化縣童軍會、南投縣童軍會
      雲林縣童軍會、嘉義縣童軍會、屏東縣童軍會
      台東縣童軍會、花蓮縣童軍會、澎湖縣童軍會
    二、本會承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之輔導,並得請求補助有關活動等經費。
    三、本會應輔導所屬各會員組織健全發展,推動童軍運動及童軍教育,必要時得酌予補助其活動經費。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建國北路一段23巷9號3樓。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根據中華民國童軍總章之規定,執行有關推展童軍運動及辦理童軍教育活動事宜。
第七條 有關「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律、銘言」「童軍團與服務員」「童軍訓練」悉依中華民國童軍總章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會員:
    團體會員:依章程第四條所列會員組織各所推選出之代表(每十五個童軍團推選一位會員代表)。
    個人會員:設籍本國,年滿廿歲,熱心贊助童軍運動或社會服務著有聲望之人士,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團體會員四分之一。
    現任理、監事:為當然會員代表。
    青年代表:就已登記會員中遴選廿至廿六歲之男、女代表各一人為會員代表,其方式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規定如下:
    一、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
    二、履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
    三、協助地區童軍運動之推展。
第十條 會員之權利規定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被選舉、罷免、提案、討論、表決。
    三、有被選舉為上一級理事或代表之權利。
第十一條 凡未履行服務員登記或未繳納會費之會員均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出會,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依照人民團體法及中華民國童軍總章之規定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廿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並由選出之理事成立理、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得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得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ㄧ至二人,得設行政、晉級考驗、組訓活動、輔導、會計等組辦事,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本會為推展相關業務,得另成立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
第廿六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榮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過半數之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三項登記費(依總會規定之百分比)。
     四、事業收入。
     五、會員捐款。
     六、機關團體補助收入。
     七、委任收益。
     八、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監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 中華民國童軍之稱謂及制服、徽章、旗幟等祇限於中華民國童軍人員使用之。
第卅九條 中華民國童軍對個人宗教信仰均予尊重。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總會之規定辦理。
第四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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